加標回收率如何進行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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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測定樣品的同時,于同一樣品的子樣中加入一定量的標準物質(zhì)進行測定,將其測定結(jié)果扣除樣品的測定值,以計算回收率。
一、加標回收率的分類
加標回收率分為空白加標回收和樣品加標回收兩種。
1、空白加標回收
在沒有被測物質(zhì)的空白樣品基質(zhì)中加入定量的標準物質(zhì),按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,得到的結(jié)果與理論值的比值即為空白加標回收率。
2、樣品加標回收
相同的樣品取兩份,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測成分標準物質(zhì);兩份同時按相同的分析步驟分析,加標的一份所得的結(jié)果減去未加標一份所得的結(jié)果,其差值同加入標準物質(zhì)的理論值之比即為樣品加標回收率。
二、加標回收率的理論公式
加標回收率的測定,是實驗室內(nèi)經(jīng)常用以自控的一種質(zhì)量控制技術,對于它的計算方法,給定了一個理論公式:
加標回收率=(加標試樣測定值-試樣測定值)÷加標量×100%.
加標回收率理論公式的使用條件與不足如下:
1、理論公式使用的前提條件
文獻中對加標回收率的解釋是:“在測定樣品的同時, 于同一樣品的子樣中加入一定量的標準物質(zhì)進行測定, 將其測定結(jié)果扣除樣品的測定值, 以計算回收率。”因此,使用理論公式時應當滿足以下2個條件:
①同一樣品的子樣取樣體積必須相等;
②各類子樣的測定過程必須按相同的操作步驟進行;
2、理論公式使用的約束條件
文獻中強調(diào)指出:加標量不能過大,一般為待測物含量的0.5~2.0倍,且加標后的總含量不應超過方法的測定上限;加標物的濃度宜較高,加標物的體積應很小,一般以不超過原始試樣體積的1%為好。
3、理論公式的不足之處
(1)各文獻對公式中“加標量”一詞的定義,均未準確給定,使其含義不是十分明確。從公式的分子上分析,加標量應為濃度單位;從公式的分母上理解,應為加入一定體積的標準溶液中所含標準物質(zhì)的量值,為質(zhì)量單位。
(2)若公式中的加標量為濃度單位,此時的加標量并不是指標準溶液的濃度,而應該是加標體積所含標準物質(zhì)的量值除以試樣體積(或除以試樣體積與加標體積之和)所得的濃度值。這里存在著濃度換算,而在理論公式中并沒有明確予以表現(xiàn)出來。
三、加標回收率計算方法及數(shù)學表達式
1、以濃度值計算加標回收率理論公式可以表示為:
P=(c2-c1)/c3× 100%
式中:
P為加標回收率;c1 為試樣濃度, 即試樣測定值, c1 =m1/V1; c2 為加標試樣濃度,即加標試樣測定值, c2 =m2/V2;c3 為加標量, c3 =c0 ×V0/V 2:m=c0 ×V0; m1 為試樣中的物質(zhì)含量; m2為加標試樣中的物質(zhì)含量; m為加標體積中的物質(zhì)含量; V1 為試樣體積; V2 為加標試樣體積, V2= V1 + V0; V0 為加標體積; c0 為加標用標準溶液濃度。
2、以吸光度值計算加標回收率:
本方法僅限于用光度法分析樣品時使用,在光度法分析過程中,會用到校準曲線Y=bx+a,導出量值公式為:x=Y–a/b
四、加標回收率注意事項
1、回收率計算結(jié)果不受加標體積影響的幾種情況
(1) 樣品分析過程中有蒸發(fā)或消解等可使溶液體積縮小的操作技術時,盡管因加標而增大了試樣體積,但樣品經(jīng)處理后重新定容并不會對分析結(jié)果產(chǎn)生影響。比如采用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分析水中的硝酸鹽氮(GB7480287),樣品及加標樣品經(jīng)水浴蒸干后,需要重新定容到50 mL再行測定。
(2) 樣品分析過程中可以預先留出加標體積的項目,比如采用離子選擇電極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(GB7484287) ,當樣品取樣量為35mL、加標樣取5.0mL以內(nèi)時, 仍可定容在50mL,對分析結(jié)果沒有影響。
(3) 當加標體積遠小于試樣體積時,可不考慮加標體積的影響,比如采用4-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揮發(fā)酚(GB7490287),加標體積若為1.0 mL,而取樣體積為250 mL時,加標體積引起的誤差可以忽略不計。
2、加標回收率是控制樣品前處理好壞的依據(jù),應該在樣品處理前加入標準品溶液。相同的樣品取兩份,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測成分標準物質(zhì),兩份同時按相同的分析步驟分析。加標回收率=(加標樣品的結(jié)果-未加標樣品)/加標理論值。
3、加標物的形態(tài)應和待測物的形態(tài)相同。
4、加標量應和樣品中所含待測物的測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圍內(nèi),一般情況下作如下規(guī)定:
(1)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含量相等或相近,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;
(2)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接近方法檢出限時,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;
(3)在任何情況下加標量均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;
(4)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定上限的90%;
(5)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,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。
5、由于加標樣和樣品的分析條件完全相同,其中干擾物質(zhì)和不正確操作等因素所導致的效果相等。當以其測定結(jié)果的減差計算回收率時,常不能確切反映樣品測定結(jié)果的實際效果。
6、凡是可以用加標回收率來評價分析方法和測量系統(tǒng)準確度的分析項目, 其加標回收率的計算, 應首先考慮采用以物質(zhì)的量值法計算。
7、凡是可以用分光光度法分析的項目, 當試樣與空白樣的吸光度之差大于校準曲線的截距時, 可直接用吸光度法來計算。
10、在加標體積對加標試樣測定值不產(chǎn)生影響的情況下, 可以采用濃度法計算.
11、當加標體積影響試樣測定值(濃度值)時, 應恪守理論公式使用的約束條件, 否則將會出現(xiàn)較大的誤差。
(內(nèi)容參考實驗與分析網(wǎng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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